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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毒驾不妨用从业禁止
来源:     时间 : 2017-09-13

 湖北武汉一旅游大巴司机章某一周前吸食“麻果”后,9月2日载40余名游客在荆门市京山县绿林风景区穿行山路。后章某与车上游客发生纠纷,被民警查出吸毒。京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5日告诉媒体,“毒驾”司机章某已被送往京山县行政拘留所行政拘留5日。

  如果不是章某与车上游客发生纠纷,如果不是民警查出其吸毒,毒驾的后果不堪设想,车上40余名游客能否安全回家,可能还是未知数。因为有关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人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要比正常人慢21%,即毒驾比酒驾还要危险很多。

  再从公开报道来看,吸毒后驾驶大巴已经造成多起交通事故,比如“上海至常熟旅游大巴毒驾致14人死亡”“深圳男子毒驾大巴连撞十多辆车”等。这些事故说明,毒驾尤其是毒驾大巴危害极大,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然而,上述新闻中的章某吸毒后竟然驾驶大巴车,这是对车上40余名游客的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有如此危险的驾驶行为,章某却仅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处罚显然太轻了,不排除章某下次吸毒后照样载客。之所以处罚这么轻,主要是因为立法有缺陷。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酒驾开始入刑。而毒驾比酒驾还要危险,毒驾却至今未能入刑。

  2016年,有关方面公布的数据显示,酒驾入刑五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法律实施前五年分别下降18%和18.3%。由此可见,酒驾入刑效果显著。笔者以为,这起毒驾大巴事件也是在提醒立法者须尽快让毒驾入刑,以切实减少交通事故。

  2015年6月,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立法人员或曾对吸毒后驾驶是否规定为犯罪展开了激烈讨论,但遗憾的是,毒驾最终没有写入刑法修正案(九)。而有数据显示,这十多年来,毒驾呈“爆发式”增长。因此,毒驾入刑刻不容缓,急需严刑峻法来治理。

  除了毒驾需要入刑之外,还应该配套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即所有吸毒人员都不应该从事驾驶大巴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作。因为吸毒者如果戒毒不够彻底,还有可能再染上毒品,所以说,如果让有吸毒史的人驾驶大巴,等于是给公共交通安全埋下一颗随时都有可能爆炸的“雷”。在吸毒者成功戒毒之后,不妨考虑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允许其驾驶汽车,以观察是否戒毒彻底。另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应抄告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注销驾驶证。这一规定也要落到实处。总之,对毒驾必须施以重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