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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2006年11月16日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BioPharmaceu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B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本市生物医药及相关业务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根据国家发展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的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职能,为企业服务,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本市生物医药企业走向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生物医药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购买服务项目;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的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依据本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五)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六)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本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本行业的听证会;

(七)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八)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本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培训,交流,会展,统计,公信证明,准入审核,业内外关系协调,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物医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也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登记的生物医药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愿意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二)    严重违法,触犯刑律;

(三)    企业破产、停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增补选举产生,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若追认不通过,则理事名额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增补选举产生,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若追认不通过,则常务理事名额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或连任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同意后方能任职。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职位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在本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中须尽相应的义务和贡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是:

(一) 从事生物医药行业事务二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

(二)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  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是本会的专职管理人员,主持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士,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可授以特邀理事、名誉理事、名誉副会长或名誉会长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收取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协会日常办公开支、出版会刊、聘用人员工资和补贴、对外联络交流活动支出和其他合法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指导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以协会名义参加其它协会,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下一次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应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然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上海市团体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